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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漳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第三批)

作者:小编 时间:2025-09-15 01:37:55 点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直接对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漳州市两级法院持续加强强制执行与刑事惩处的衔接配合,依法严厉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为进一步推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挥案例警示、教育、宣传引导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良好氛围,近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梳理了一批全市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分三批予以发布。

  申请执行人吴某俊与被执行人王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法院判决,王某忠应向吴某俊支付饲料款27.5405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南靖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忠所有的生猪养殖场及成品猪80头,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忠在查封期间管理该养殖场并饲养成品猪,未经南靖法院同意不得私自出售、转让。被执行人王某忠在明知法院判决的执行义务仍未履行的情况下,未经南靖法院允许,私自将已查封的成品猪80头出售,连同养猪场拆迁补助款共计11.8154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其它个人债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南靖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忠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并按协议履行部分执行义务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系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非法处置导致执行不能的拒执犯罪典型案例。被执行人王某忠在未经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形下,仍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并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其它债务,致使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既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又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法院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强力维护司法秩序与权威,捍卫法治尊严。

  王某山与陈某祥、陈某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南靖法院调解,陈某祥、陈某珠应偿还王某山货款74.1万元及利息。在案件执行期间,陈某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经营收入,却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陈某祥及其配偶陈某珠在诏安注册经营诏安某鸭面店,并借用其母亲、表弟的支付宝、微信进行该店的收支结算,通过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收款金额累计87万余元。南靖法院遂做出执行裁定扣留、提取其经营收入,但被执行人陈某祥仍未按裁定书履行义务,致使生效裁定书无法执行。

  南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陈某祥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做出的执行裁定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长期隐藏、转移财产,违反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致使人民法院裁定无法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祥在案件执行期间从事经营活动,利用其亲属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收支结算,未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采取司法拘留后仍不执行,其行为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司法权威。南靖法院对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长期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罪的鲜明态度,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韩某志与韩某珠、刘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韩某珠、刘某国应向韩某志支付货款20.4385万元。南靖法院依法向韩某珠、刘某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多次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均仅履行部分款项后,又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经查,韩某珠2019年至2021年在南靖某公司务工期间,为逃避执行,提出以现金的方式领取工资,共计领取工资8.8557万元,韩某珠未向南靖法院如实报告收入情况,亦未将该收入用于履行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南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珠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被告人韩某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的被执行人韩某珠具有部分履行能力,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报告财产,并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前提下,还与工作单位协商以现金领取工资的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意图规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虽该执行案件此前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南靖法院践行终本不“终止”,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积极调查取证,对查证属实的拒执罪保持严厉打击态势,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

  被执行人陈某元因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被平和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期间,陈某元取得另案生效判决,平和某中学应退还陈某元保证金40.2万元。为逃避执行,陈某元委托陈某飞帮忙向平和某中学领取上述保证金40.2万元,并通过取现的方式交给陈某元。陈某元取得上述资金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如实报告财产及变动情况,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平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元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家属代为偿还部分款项,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本案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以委托他人取现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元未履行还款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非法转移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实现债权,该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蔡某兰与曾某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曾某传应偿还蔡某兰借款8.3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曾某传只偿还了2万元,后经法院多次通知仍拒不履行剩余债务。期间,经平和法院调查,曾某传经营蜜柚代收购,为逃避执行,使用其母亲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户从事相关业务并收取款项7万余元,曾某传取得收入后未向法院报告收入情况,亦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平和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传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文书无法得到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本案是被执行人借用他人微信账户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被执行人借用他人账户出入账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当出借人明知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出借收款账户,协助其转移财产的,还可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经法院判决,陈某瑞应赔偿曾某生经济损失3.826172万元,陈某瑞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赔偿义务。2019年,陈某瑞花费6.5万元购买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登记于其妻子陈某春名下。2022年3月,陈某瑞以21.2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巨尾桉树售卖给他人,并收到定金10万元,为躲避执行,陈某瑞要求对方使用现金支付。在此期间,陈某瑞财付通账户有多笔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款项支出。平和法院调查发现上述情况遂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平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瑞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对行为性质有辩解,但依然可认定为自首,且家属代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以取现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瑞未履行还款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非法转移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实现债权,该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平和法院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引导社会公众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打消被执行人侥幸心理,营造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高压态势。

  法院判决黄某伟应赔偿陈某春、黄某枝、黄某凯经济损失37.709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黄某伟仅履行1.0399万元。平和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查封了黄某伟经营管理的蜜柚树约 1000 棵。经查,2020年至2021年期间,黄某伟为逃避执行,通过委托他人销售蜜柚果实分别获利 2.4068万元及4.0496万元。黄某伟取得上述资金均未用于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亦未如实报告财产及变动情况,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平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伟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本案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以委托他人销售蜜柚果实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黄某伟未履行还款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非法转移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实现债权,该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申请执行人王某华与被执行人卢某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华安法院依法向卢某利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2018年1月10日,卢某利收到执行通知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且未如实报告财产。2017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间,卢某利为规避执行,利用其亲属的银行账户收取租金106.0265万元,该租金用于其他支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华安法院核查到该情况后,遂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华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利为了逃避执行,持续较长时间利用亲属的银行账户收取、流转、处置租金收入,属于隐藏、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被告人卢某利还优先向他人履行未经判决、裁定的债务,致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被告人卢某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犯信用卡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拒绝向法院报告本人名下财产情况,隐瞒其名下不动产出租获益的情况,并通过其亲属的银行账户收取租金,侵害了申请人的胜诉债权,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卢某利系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最终数罪并罚,被执行人不诚信行为最终导致其品尝到法律严惩的“恶果”。

  申请执行人黄某骅与被执行人沈某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华安法院向沈某蓉发送执行通知,沈某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2022年8月,沈某蓉以退休为由将本人公积金账户内本息10.2315万元提取到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后将上述资金转移,并用于网络赌博等。华安法院核查到该情况后,遂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华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沈某蓉有自首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在一审判决前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沈某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公积金虽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但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提取用于清偿债务。本案中,被执行人已退休,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但被执行人在明知存在生效判决未履行的情况下,擅自提取公积金并转移财产,直接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华安法院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从而强化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华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邱某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邱某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邱某鸯应在三个月内将其位于漳州龙文区的房产变卖,并将变卖后所得变卖房款扣除抵押权优先部分及交易相关费用后,剩余款项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15万元借款本金。2022年10月21日,邱某鸯将该房产变卖后,扣除还贷等相关交易费用,剩余40余万元房款。邱某鸯将所得的房款全部用于网络“时时彩”赌博,拒不将所得的房款用于偿还欠款,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华安法院核查到该情况后,遂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华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转移财产,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于被告人邱某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被告人邱某鸯在宣判前,能够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具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况,依法判处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的一种方式,但并不能成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手段。本案中,被执行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故意转移财产,明知应将变卖房款用于偿债,却故意用于赌博,是积极逃避执行、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挑战司法权威的表现。华安法院通过对逃避法院执行不诚信行为的严厉惩罚,使得那些意图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受到有效威慑,保障司法裁判落到实处,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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