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今年以来,新余市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持续严厉打击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平台外卖经营行为,压实网络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将查处的部分网络餐饮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高新区某外卖店在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从事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5年4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持有的证照信息与其在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公示的证照信息不符,属于在网络外卖平台公示虚假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情介绍:2025年5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销售的“牛肉卷”主要成分为鸭肉、牛脂肪的火锅肉卷,以鸭肉冒充牛肉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新余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案例三:渝水区某餐饮店在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从事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5年6月,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持有的证照信息与其在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公示的证照信息不符,属于在网络外卖平台公示虚假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案例四:仙女湖区某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案
案情介绍:2025年4月,仙女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仙女湖区河下镇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审查入驻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就允许商户利用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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