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延安市市场监管系统在持续深入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中,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消费信心。现将“铁拳”行动查办的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延安某茶叶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在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若野益木堂普洱茶(生茶)龙珠” 茶叶礼盒净含量:64g(16gx4),外包装为长方体,长、宽、高为38.9cm×23.9cm×6.7cm,经手动法现场测算,该款茶叶礼盒的包装空隙率为86.6%,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15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2025年6月6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二、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宝塔区甘谷驿镇强某门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行为案
2025年3月24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经营的16袋“家望”素三鲜速冻水饺、1袋“富佳”台湾香豆腐、1袋“鑫欣元”雪花排条均已超过保质期,12罐无标签灌装金针菇,货值金额为11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三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违法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陵某医药有限公司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消费案
2025年5月21日,接12315投诉举报,诉称当事人宣传退役军人持优待证打8.0折,消费者购买药品时,当事人未按其宣传内容给予折扣优惠。接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悬挂有拥军优属优惠政策的牌子。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31日与黄陵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签订了《优抚优待政策合作协议书》,且其经营场所内悬挂有与协议相同内容的公示牌进行宣传。该名退役军人在其店内购买药品时,当事人未按店内公示牌宣传内容给予折扣优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消费者价款170.66元,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3.3 元,罚款2559.9元的行政处罚。
四、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延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
2025年4月22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大量关于东风本田汽车宣传手册上印有“本手册的全部内容以实车为准,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具有更改、型号规格、配备、车身颜色的权利,并保留最终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的字样。该行为涉嫌使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同时,在该4S店楼梯台阶上发现贴有“维保最低汽车品牌、故障率最低汽车品牌”等宣传标语。该行为涉嫌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根据现有调查情况,未发现当事人因此格式条款直接获取利益,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2880元的行政处罚。
五、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延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4月22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汽车销售合约书》和《汽车销售合同》分别写有“3.因不可抗拒因素(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车源紧张、车辆到店存在质量问题、运输中断等)造成无法及时履行交付约定,甲方不做任何补偿。”和“六、1.注:因生产厂家的供货或运输中断、停顿等客观原因造成延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将尽快安排交车。九、(4)在服务过程中遇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完成乙方委托服务或发生意外的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存在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2年7月经营开始使用上述制式合同至今,未变更过合同内容,2024年度当事人共销售汽车1111台,共签定《销售合约书》和《汽车销售合同》各1111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未明确分区,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混放,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结果进行核查时,其逾期仍未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和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稽查科 编辑:李敏修改于2025年09月12日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原标题:《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